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附近的交通道口设置学生过往及车辆缓行标志和划定人行斑马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