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保障其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并教育、培养和引导其形成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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