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以及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学校的上述设施和场所在假期也应当定期向未成年的学生开放。 上述设施和场所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