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每进入一名未成年人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