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