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凡属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招用未成年工。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