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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