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教职员工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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