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开展残疾人保障公益宣传等工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减免残疾学生相关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