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任何印刷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印制有违反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商标标识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