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2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加强印刷业管理,促进印刷业发展,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经济...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设立印刷企业及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任何印刷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印制有违反宪法、法律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跨区案件、重大案...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市印刷行业协会在市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广东省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广东省出版主管部...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区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除出版物企业外,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应当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制省外出版物的,应当事先报市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申请印制境外出版物的,应当持有关出版物著作权的真实合法证明文件,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版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市、区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印刷品的质量。市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质量的监控,鼓励印刷新技术...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承印出版物的,应当每季度将每一种出版物的样本一套送交市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凭证登记、验证承印、成品保管、成品交付、印刷残次品销毁、从业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 ...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出版主管部门举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违法印刷行为。 公安机关、出版...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市出版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