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内资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区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由所在区出版主管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