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除出版物企业外,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应当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再报商务部门批准后,由市出版主管部门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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