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要的资金、固定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