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出版主管部门举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违法印刷行为。 公安机关、出版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查实,可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为罚没金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奖励不超过三十万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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