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