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凭证登记、验证承印、成品保管、成品交付、印刷残次品销毁、从业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 承接印刷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应当保留印制委托书、出版物样本和合同文本两年,以备查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