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申请印制境外出版物的,应当持有关出版物著作权的真实合法证明文件,向市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印制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应当事先向市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