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市、区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