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