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