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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