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和其他专项审计机构,向有关部门或者镇(街道办事处)派出审计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