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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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纠...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和其他专项审计机构,...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本级...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 (二)与本级政府财政部...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的绩效审计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各部门财务收支...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应当根据效率、效益、效能、环境和成本,采取纵向和横向方法进行定量和定性的比较分析,...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条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对本...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条 市、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大常委会对绩效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编制预算、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 ...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国有非银行金融...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在国外或者境外地区设立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向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国有资产年度运营报告,应当经本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以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预算...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本级重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 5. 社会公益性资产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下列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实施前款内容...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以及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主要负责人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 对内...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的,应...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 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情况: (一...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被调查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终结后,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9.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其他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区别情况依法...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并可依照《中华人民...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责、权限、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