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以及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负责管理该主要负责人的部门提请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