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综合审计报告。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