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实施前款内容的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循国内和国际一般公认的会计、审计准则,并对国内配套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偿还过程中的财务收支及效益进行审计。 6.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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