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