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主要负责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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