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主要负责人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