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