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情况; (二)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情况; (三)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