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以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社会公益性资产; (三)政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 (四)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及使用的国有资产; (五)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六)其他国有资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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