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