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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