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投资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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