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向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国有资产年度运营报告,应当经本级审计机关审计。 4.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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