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的情况; (三)或有资产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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