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其他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区别情况依法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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