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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