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被调查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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