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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