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终结后,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9.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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