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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