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