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行为的,由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