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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