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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