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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