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