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