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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