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条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