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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