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条 市、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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