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条 市、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